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标准与评价服务工作办公室管理办法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标准与评价服务工作办公室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公室的名称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标准与评价服务工作办公室,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经批准成立。本办公室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的下设研究机构,服从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领导,遵守《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章程》。
第二条 本办公室是由致力于促进我国教育标准化、职业教育、人才评价和人才服务的有关个人、单位、组织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发起成立的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办公室以 “赋能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竞争力”为目标,以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为宗旨,深入贯彻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坚持国家有关教育方针和政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行动准则,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联合政产学研用各界力量,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的标准化建设,构建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以教育评价、人才评价、信用评价为导向的评价体系,为全面提升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促进高质量就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条 办公室的工作职能是:
(一)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标准的组织立项、编制、审查、批准发布、出版发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会员单位、院校、企业提供标准化咨询服务,协助会员单位、院校、企业起草相关标准;
(三)负责协调与其他行业协会的标准化相关工作;
(四)负责组织国家标准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标准的宣传、贯彻和推广实施;
(五)负责组织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的标准研究,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经费;
(六)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职业能力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大学生职业能力提升、职业技能竞赛、培训(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
(七)负责组织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教育评价、人才评价、信用评价等评价工作;
(八)负责建设协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开展常态化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提升和精准就业信息服务;
(九)负责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标准与评价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
(十)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条 本办公室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的委托按照有关程序发展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会员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办公室,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办公室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工作条例的行为,按程序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任免
第七条 本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队人员等兼任办公室负责人的,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报批。办公室同时设立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任免,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任职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政治素质过硬;
(二)在相关工作领域有重要影响力、凝聚力和组织动员能力,有较为丰富的学术荣誉和科研成果,政治站位、政策水平高,全局、大局意识强;
(三)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保障有序开展工作;
(四)未受过行政、刑事处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八条 本办公室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 本办公室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条 本办公室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本办公室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公室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本办公室主任离任前须接受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 本办公室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五条 本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
第十六条 本办公室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公室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办公室主任向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启动终止程序。
第十八条 本办公室终止前,须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 本会的发起单位为北京顶峰评价科学技术研究院,经发起单位申请,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会长办公会同意后终止。
第二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办公室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经2021年12月18日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职业能力评价办公室成立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自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职业能力评价办公室成立之日发布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本办公室。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标准与评价服务工作办公室负责人产生办法
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标准与评价服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工作条例规定,为使本办公室负责人能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反映会员及用户意愿,保障会员及用户权益,领导本办公室开展工作,促进办公室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公室的负责人为:主任、副主任。
第二条 主任每届任期五年,副主任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条 主任、副主任的任职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政治素质过硬;
(二)在相关工作领域有重要影响力、凝聚力和组织动员能力,有较为丰富的学术荣誉和科研成果,政治站位、政策水平高,全局、大局意识强;
(三)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保障有序开展工作;
(四)未受过行政、刑事处罚。
第四条 负责人产生的程序:
(一)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兼顾各行业、企业、院校差异,对本办公室工作的参与度、支持度、个人的工作能力和影响力等原则,与本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人及本办公室负责人协商推荐负责人候选人;
(二)负责人候选人建议人选名单应报协会审批,经同意,并于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协会理事会选举;
(三)协会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办公室负责人,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2/3的当选;
(四)负责人选举结果在协会理事会后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
主任、副主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及协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主任、副主任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五条 负责人的权利和义务:
享有本办公室工作条例、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及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标准与评价服务工作办公室各部门负责人产生办法
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标准与评价服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工作条例规定,为更好地开展本办公室工作,使各部门工作协调运转,各部门负责人(部长)能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公室设立部门有:办公室、财务部、校企合作部、标准开发部、外联部 。
第二条 各部门部长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条 部长的任职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政治素质过硬;
(二)在相关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有重要影响力、决策力和组织动员能力,拥有全局、大局意识;
(三)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保障有序开展工作。
第四条 部长产生的程序:
(一)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根据兼顾各项业务开展差异,对本办公室工作的参与度、支持度、个人的工作能力和影响力等原则,协商推荐负责人候选人;
(二)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办公室各部门部长,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2/3的当选;
各部门部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及协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各部门部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五条 部长的权利和义务:
享有本办公室工作条例、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及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标准与评价服务工作办公室办公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标准与评价服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工作条例规定,设置办公室部门,为更好地开展本部门工作,使办公室高效运转,各司其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办公室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人事录用
第三条 主任及副主任确定本部门的人员配置、任免去留及晋级、福利待遇。任免行为均以正式书面公文为凭。
第四条 本部门设置部长1名、副部长1名、人事行政1名、网络计算机管理2名,共5人。
第五条 本部门聘用员工,以任人为贤、唯才是举为方针,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推荐、自我举荐等多种形式招贤纳士。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者不予录用:
(一)被剥夺公民权未复权者;
(二)曾被其他单位或本单位开除者;
(三)曾犯刑事或经济案件,受处罚者;
(四)有不良嗜好者;
(五)患有精神病及传染病者;
(六)年未满十六周岁者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
(七)不符合劳动法规定者。
第七条 本部门正式录用的新员工需经过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部长综合评估合格后,向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核、批准后,可转为正式员工。部长将根据新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考核结果及各方面表现,决定是否提前转正、延长试用期(最多不超过6个月)或不予录用。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办公室是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领导下的综合管理和服务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办公室信息管理、对外宣传、文书档案、人事行政、党务政工、信访接待等工作。
其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办公室的文秘工作,负责办公室的公文收发、传阅、经办、归档、文字打印工作,起草和印发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决定、会议文书、规章制度。
(二)负责办公室会议的准备、通知、记录工作,督促检查会议决议和要求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负责掌握办公室印鉴、主任名章、介绍信、证明信,文书档案的使用和管理,办公室图书资料的管理等。
(四)负责办公室的人事、劳资、职称等工作,按规定办理人员调动、录用、退休手续,以及人员聘用、奖惩、考核、定级调资手续和人员政审、人员档案管理,按内部人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办公室人员的请假考勤与奖惩情况汇总造表。
(五)负责办公室物资的采购、供应和管理工作;负责设备设施维修、使用、调整、管理工作;负责办公室资产的清点登记。
(六)负责办公室网络系统、网站的管理、运营、维护使用,负责管理办公室对外的广告、宣传、信息投稿等。
(七)认真负责地完成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执行主任、副主任作出的决策和决定,具体、明确化地组织、贯彻、实施,并将工作情况和所需解决的问题及时向负责人汇报。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部门各相关人员应根据本办法,就相关具体事宜制定实施细则,报经主任、副主任、部长审议批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及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标准与评价服务工作办公室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标准与评价服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章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公室各项经济业务活动,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本办公室会计核算实行独立核算方式,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本办公室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五条 本办公室设立统一账号,收支统一核算、管理,自负盈亏。工作条例规定,设置财务部门,为更好地开展本部门工作,使办公室高效运转,各司其职,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办公室财务部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经费预算、决算管理
第七条 本办公室经费收支实行预算、决算管理。财务部每年年初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提交主任、副主任审议,审议通过后应严格执行;每年年末应提交决算报告,报主任、副主任审议。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本办公室的收入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 本办公室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支付本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薪酬、福利、办公开支、调研费、差旅费和必要的业务招待费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办公室各部门开展业务活动,凡涉及经费的,应当通过财务部进行财务处理,不得委托第三方承办。
第十一条 经费支出后,经办人员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是税务部门或国家有关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或收据。经财务部长、主任审核签字后,由财务部办理报销。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的薪酬,按本办公室薪酬管理办法和有关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按照本会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人事录用
第十四条 主任及副主任确定本部门的人员配置、任免去留及晋级、福利待遇。任免行为均以正式书面公文为凭。
第十五条 本部门设置部长1名、会计1名、出纳1名,共3人。
第十六条 本部门聘用员工,以任人为贤、唯才是举为方针,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推荐、自我举荐等多种形式招贤纳士。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者不予录用:
(一)被剥夺公民权未复权者;
(二)曾被其他单位或本单位开除者;
(三)曾犯刑事或经济案件,受处罚者;
(四)有不良嗜好者;
(五)患有精神病及传染病者;
(六)年未满十六周岁者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
(七)不符合劳动法规定者。
第十八条 本部门正式录用的新员工需经过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部长综合评估合格后,向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核、批准后,可转为正式员工。部长将根据新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考核结果及各方面表现,决定是否提前转正、延长试用期(最多不超过6个月)或不予录用。
第六章 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财务部是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领导下负责办公室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办公室日常运转、专项经费及其他经费的收支、核算、管理工作。
其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会同其他各部门开源节流,增加收益。
(二)在主任指导下负责编制年度经费预决算和拟订各项经费使用方案。
(三)根据国家财会物价的规定负责收费、记账、算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善、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执行会计电算化。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人员职权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管理各项资金,保护办公室财产,维护财经纪律,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
(五)严格执行上级财会规章制度,结合办公室实际情况制定财务规章,发挥对办公室各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职能,严格执行办公室审批、使用规定。
(六)定期向领导汇报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按时正确编报各项财务报表,财务资料归档。
(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办公室财产物资的定期清查和每年盘点工作,及时组织核算,提出盘点报告,查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八)认真负责地完成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执行主任室作出的有关决策和决定,具体化、明确化地组织、贯彻、实施,并将工作情况和所需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公室的财务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及审计。
第二十一条 本办公室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长离职时,必须做到钱清、票清、账清,并在主任、副主任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每年初应根据上级主管单位的要求,做好上年度财务审计和年检报告、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部门各相关人员应根据本办法,就相关具体事宜制定实施细则,报经主任、副主任、部长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及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标准与评价服务工作办公室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标准与评价服务工作办公室(简称“办公室”)资产管理工作,维护本办公室资产安全与资产完整,促进本办公室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章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办公室各类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公室资产是指本办公室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类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二)资产监管与其他综合监管相结合;
第五条 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完善资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类资产管理职责;
(二)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制度;
(三)规范资产管理流程。
第六条 本办公室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私分、挪用和违规处置。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七条 各项资产收入、支出和处置全部纳入本办公室财务预算,实行统一核算和统一管理。
第八条 加强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保管、使用等环节管理,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提高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三章 资产收支处置
第九条 本办公室的收入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相关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对图书杂志出版、承办会议、展会主办权、商务运营等各类无形资产进行转让或委托管理经营时,应当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受让方或委托管理方。
第十二条 本办公室资产收入入账和支出都要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在审批单据上签字的人员,分别对应自身应付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公室收支权限规定如下:
日常收支由财务部部长审批。大额收支,单笔10万元以下的,由副主任审批;单笔10万元--1000万元的收支,由主任审批;1000万元以上的收支,需经主任、副主任讨论后,由上级主管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 本办公室资产处置权限的规定如下:
日常资产处置由财务部部长审批。大额资产处置,单笔10万元以下的,由副主任审批;单笔10万元--1000万元的收支,由主任审批;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需经主任、副主任讨论后,由上级主管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四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五条 对确有需要的对外股权投资,应与本办公室业务范围相符,不得投资于本办公室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外的领域。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符合本办公室发展战略,合理配置资源,促进资产优化组合,为本办公室创造良好安全的经济效益等原则。
第十七条 各项资产,应按照依法合规、安全稳健、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履行本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本会秘书处和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决定对外投资。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项目须派出专门人员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并对项目发展情况做出及时跟踪判断,重大资产变动要向主任汇报。
第十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亏损的,经主任、副主任表决通过,应坚决退出,防止资产流失。决定退出时,要依法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条 对外股权投资收益统筹用于本办公室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管理层、工作人员和会员之间分配。
第二十一条 出租、出借和处置资产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并履行本办公室工作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
第五章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回避表决
第二十二条 本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损害本办公室利益;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和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关联方是指本办公室在职人员和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所有、实际控制或参股的企业。
第二十四条 与本办公室有关的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本办公室利益,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部门章程等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给本办公室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公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公室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上级主管单位的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工作。协助所产生的费用,由本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七条 每年年度终了4个月内,财务部应编制资产报告,并主动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及全体人员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办公室负责人在对上级主管单位进行工作报告时,应将资产管理情况作为报告的重要内容,并接受内部质询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办公室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存在擅自占有、使用、处置本办公室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公室终止时,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按照本办公室工作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办公室固定资产购置、处置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各相关人员应根据本办法,就相关具体事宜制定实施细则,报经主任、副主任、部长审议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及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标准与评价服务工作办公室校企合作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标准与评价服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工作条例规定,设置校企合作部门,为更好地开展本部门工作,使办公室高效运转,各司其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公室校企合作各项经济业务活动及本部门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合作原则
第三条 校企合作的“校”必须是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和分校办学点,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第四条 校企合作的“企”必须是持有执业资格的法人企、事业单位,并应具有良好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第五条 校企合作的项目需符合办公室、院校、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三方”)的定位与发展需求,符合三方实验、实训的基本设置条件,具有持续提供同类产业先进技术和信息、人才的能力。
第六条 每个校企合作项目均需三方委派专门人员负责三方在该项目上的对接与合作。
第七条 校企合作的项目发起与开展应在三方诚实、诚信、友好、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三方一旦签立合同,应在合同有效期内遵循合同条款,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排他协议、竞业协议开展后续工作。
第八条 三方提供的所有技术性、学术性资料应当保守秘密,未经书面同意,不得已任何形式留存、转让、复制、传播。
第三章 人事录用
第九条 主任及副主任确定本部门的人员配置、任免去留及晋级、福利待遇。任免行为均以正式书面公文为凭。
第十条 本部门设置部长1名、市场人员1名、技术评估员1名,共3人。
第十一条 本部门聘用员工,以任人为贤、唯才是举为方针,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推荐、自我举荐等多种形式招贤纳士。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者不予录用:
(一)被剥夺公民权未复权者;
(二)曾被其他单位或本单位开除者;
(三)曾犯刑事或经济案件,受处罚者;
(四)有不良嗜好者;
(五)患有精神病及传染病者;
(六)年未满十六周岁者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
(七)不符合劳动法规定者。
第十三条 本部门正式录用的新员工需经过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部长综合评估合格后,向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核、批准后,可转为正式员工。部长将根据新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考核结果及各方面表现,决定是否提前转正、延长试用期(最多不超过6个月)或不予录用。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校企合作部是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领导下负责办公室校企合作项目管理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校企合作的资源拓展、基地搭建与运营、项目评估与审批、项目推进、管理工作。
其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本着开拓、进取、友好、双赢的方针,积极联络并开拓符合要求的院校资源及企事业单位资源。
(二)在主任指导下,负责企事业单位及院校实训基地、实习基地建设标准的制定、遴选及评估工作,并促成基地的建设与运营。
(三)负责地方、行业、企事业、院校合作捐赠项目工作,积极组织争取地方、行业、企事业、院校的资金和设备支持。
(四)协助各方引进行业企业专家、技术人员共同参与教学,开展教师顶岗、产教融合、工学结合等实践工作;
(五)协助院校学生开展实习学生管理、实习教学巡查等工作。
(六)负责校企合作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七)负责与校企合作有关的交流活动的组织工作。每年定期开展校企合作工作调研,举办校企合作工作洽谈会、信息通报会和经验交流会等。
(八)定期调研校企合作运行状况,及时解决合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总结推介好的做法和经验。
(九)负责校企业合作各项经费审批、使用和管理。
(十)认真负责地完成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执行上级领导作出的有关决策和决定,具体化、明确化地组织、贯彻、实施,并将工作情况和所需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五章 项目工作规程
第十五条 校企合作部在项目开始前应进行充分调研及考察,根据调研行业、企业、院校等多方资源及需求的结果,与校企双方充分沟通,链接资源。
第十六条 确定合作意向后,应初步拟定候选项目方案及拟合作列表清单。
第十七条 拟列方案及清单应上报主任、副主任审批,经全票通过某一项目方案后,由主任、副主任推举项目负责人,着手进行项目管理与推进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拟列项目组人选名单并交由主任、副主任审批,2/3票通过后,项目组名单应向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应由项目负责人召集项目组全部人员召开项目启动会。
第十九条 项目启动后,校企合作部应实时协同监督管理项目实施工作,并解决由此产生的基于校企双方的矛盾问题。
第二十条 校企合作中涉及到基地建设内容的,校企合作部应在考察评估基地建设标准的前提下,与外联部一同,协助项目组共同链接校企双方资源及师资、场地、技术设备等第三方资源,并监督巡查基地的建设与运营。
第二十一条 校企合作部部长换届或离职之前必须进行资源交接,并在主任、副主任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部门各相关人员应根据本办法,就相关具体事宜制定实施细则,报经主任、副主任、部长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及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标准与评价服务工作办公室标准开发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标准与评价服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工作条例规定,设置标准开发部门,为更好地开展本部门工作,使办公室高效运转,各司其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公室项目开发各项经济业务活动及本部门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人事录用
第三条 主任及副主任确定本部门的人员配置、任免去留及晋级、福利待遇。任免行为均以正式书面公文为凭。
第四条 本部门设置部长1名、市场人员1名、研发人员1名,共3人。
第五条 本部门聘用员工,以任人为贤、唯才是举为方针,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推荐、自我举荐等多种形式招贤纳士。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者不予录用:
(一)被剥夺公民权未复权者;
(二)曾被其他单位或本单位开除者;
(三)曾犯刑事或经济案件,受处罚者;
(四)有不良嗜好者;
(五)患有精神病及传染病者;
(六)年未满十六周岁者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
(七)不符合劳动法规定者。
第七条 本部门正式录用的新员工需经过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部长综合评估合格后,向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核、批准后,可转为正式员工。部长将根据新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考核结果及各方面表现,决定是否提前转正、延长试用期(最多不超过6个月)或不予录用。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标准开发部是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领导下负责办公室标准开发与管理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标准的开发制定、开发合作的资源拓展等工作。
其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跟踪行业发展动态,研究,作出相应的调研报告,并对标准开发提出建设性的策略、规划或建议。
(二)负责公司新标准的论证、开发、设计工作,并监控每个开发项目的执行过程。
(三)组织实施开发规划,制定开发规范、推行并优化开发管理体系。
(四)组建标准开发、评估研发技术平台。
(五)组织开发成果的鉴定和评审。
(六)负责组织、开展标准开发相关研讨交流活动。
(七)协助其他部门做好标准开发后续的应用与运营工作。
(八)做好公司标准和专利(知识产权)规划,实施相关标准及申请专利,代表公司参与标准协会或者标准组织。
(九)负责标准开发专业说明文档的撰写与修订。
(十)完成协会或评价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项目工作规程
第十五条 在开始前,标准开发部应对针对开发需求进行确认,并进行充分调研及考察,形成调研报告。
第十六条 拟定开发周期及预算,组织人员针对开发项目进行研讨、论证,拟定开发任务书。
第十七条 任务书应上报主任、副主任审批,并交由协助部门阅览,无异议后开始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启动后,标准开发部应实时协同监督管理项目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 与其他部门一同,完成市场准备工作,如编写专业说明文档、宣传材料、市场人员培训等。
第二十条 标准开发部部长换届或离职之前必须进行资源交接,并在主任、副主任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部门各相关人员应根据本办法,就相关具体事宜制定实施细则,报经主任、副主任、部长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及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标准与评价服务工作办公室外联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标准与评价服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工作条例规定,设置外联部门,为更好地开展本部门工作,使办公室高效运转,各司其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公室外联部各项经济业务活动及本部门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人事录用
第三条 主任及副主任确定本部门的人员配置、任免去留及晋级、福利待遇。任免行为均以正式书面公文为凭。
第四条 本部门设置部长1名、运营人员2名,共3人。
第五条 本部门聘用员工,以任人为贤、唯才是举为方针,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推荐、自我举荐等多种形式招贤纳士。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者不予录用:
(一)被剥夺公民权未复权者;
(二)曾被其他单位或本单位开除者;
(三)曾犯刑事或经济案件,受处罚者;
(四)有不良嗜好者;
(五)患有精神病及传染病者;
(六)年未满十六周岁者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
(七)不符合劳动法规定者。
第七条 本部门正式录用的新员工需经过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部长综合评估合格后,向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核、批准后,可转为正式员工。部长将根据新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考核结果及各方面表现,决定是否提前转正、延长试用期(最多不超过6个月)或不予录用。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外联部是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领导下负责办公室对外联系及沟通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公关事件的处理、活动策划、宣传推广、客户及第三方资源的联络维系等工作。
其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策划、组织、协调各类公关事件,建立办公室健康的社会形象与良好的社会公共关系。
(二)策划、组织办公室外联活动,协调处理各方面的关系。
(三)协助办公室对外宣传策划工作,搭建、策划、运营办公室宣传平台,并撰写办公室对外的各类公关稿件。
(四)做好办公室与地方政府、院校、行业、协会等利益相关者的联系、沟通,并洽谈合作事项。
(五)开拓和维护媒体关系,确保办公室与媒体之间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创造良好的媒体环境。
(六)协助外事来访接待和联系工作。
(七)根据办公室发展需要,获得外部资源对办公室发展的支持。
(八)认真负责地完成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执行上级领导作出的有关决策和决定,具体化、明确化地组织、贯彻、实施,并将工作情况和所需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四章 工作规程
第九条 外联部本着“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协会和办公室资源,探讨办公室发展新模式,新理念,加快办公室发展步伐。
第十条 外联部应根据办公室实际情况及业务开展需要,以活跃用户、提高绩效、增加利润为目的,积极策划相关宣传、推广、活动方案,方案需经部长审议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如需申请活动经费或公关费,应由部长上报活动预算至分管主任处审批,审批完成后方可按需执行。
第十二条 外联部开发的地方政府、院校、行业、协会等资源均属于办公室资源,如因业务需要,其他部门、项目需接触、对接,外联部应积极配合并沟通协调。
第十三条 需运营的平台及账号、文本资料、影音资料等应登记归档,由部长统一保管。
第十四条 达成合作意向,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拟定完成后交由部长及上级部门审批后方可签订,未经此程序或口头商定协议均属无效协议。
第十五条 外联部部长换届或离职之前必须进行资源、资料交接,并在主任、副主任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部门各相关人员应根据本办法,就相关具体事宜制定实施细则,报经主任、副主任、部长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及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标准与评价服务工作办公室考核管理办法
为明确职责,提高效率,更好地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标准与评价服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工作,根据上级主管单位及其登记管理机关的相关规定及本办公室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管理有利于促进办公室发展,有利于增强工作人员业务和工作能力。因此,办公室以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全员参与,简便易行为原则,对本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德、责、绩、勤、廉全面考核。
第二条 本办公室考核的工作人员为:按照本办公室管理办法规定,经选举产生的专职办公室负责人,下设各部门的专职人员、离退休返聘人员、临时聘用和兼职一年以上人员。
第三条 考核方式为各负责人、各部门部长、工作人员个人述职、自我评价与民主测评、办公室综合评价相结合。
第四条 各负责人、各部门部长应按职责分工,工作人员应按岗位职责,制定年度量化考核指标,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办公室工作实绩主要考核:履行部门职责、完成年度工作计划、配合相关部门工作。
财务部工作实绩主要考核:履行部门职责、年度财务报表、年度经费预决算完成情况、财务计划执行情况。
校企合作部工作实绩主要考核:履行部门职责、依照业务范围开展校企合作活动、校企资源开发与维护、基地建设与运营。
标准开发部工作实绩主要考核:履行部门职责,标准开发、技术文档的编写。
外联部工作实绩主要考核:履行部门职责、对外对接行业、企事业、院校、协会资源及资源维护、办公室宣传与平台运营。
第五条 民主测评按上级主管单位及其登记管理机关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第六条 各负责人、各部门部长及工作人员的考核指标应根据职责、用数量、时间、行为等量化制定。
第七条 考核指标由考核者制定,经由考核者上报至部长、分管主任、主任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对勇于创新、在拓展本办公室工作等方面取得成效,获得表彰的部门和个人,在年度考核时应给予适当加分。
第九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对因失职渎职给本办公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在年度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对违反本办公室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涣散、不作为、不团结的部门和个人,在年度考核时应视情节给予扣分。
第十条 考核结果根据不同部门及根据不同工作职责所制定的考核指标,分为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五个等级。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应作为评选先进、职级晋升和发放年终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及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标准与评价服务工作办公室薪酬管理办法
为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标准与评价服务工作办公室(简称“办公室”)工作人员薪酬管理,根据国家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薪酬管理的原则:坚持改革发展,服务本办公室人才队伍建设,以岗位绩效为导向,以规范化为原则,以制度建设为重点,建立健全与本办公室发展相适应的薪酬管理体系。
第二条 在本办公室领取薪酬的工作人员为:按照本办公室工作条例及管理办法规定经选举产生的负责人、各部门部长及工作人员、离退休返聘人员、临时聘用和兼职人员。
第三条 本办公室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岗位绩效工资制。
薪酬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年终奖、津贴和补贴等部分组成,其标准根据本办公室经济效益状况,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文件精神制定。
第四条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根据工作人员的任职岗位、任职年限、学历、工龄、工作业绩综合评定后发给工作人员。应科学考核不同岗位工作人员实际,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做到收入能增能减和奖惩分明。
年终奖是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工作人员一年工作业绩的一次性奖励。
津贴和补贴是为了补贴工作人员额外的工作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而支付的辅助工资,以及为了保证工作人员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的生活补助费用。
第五条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年终奖、津贴和补贴列入本办公室管理成本。薪酬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本办公室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带薪年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规定假期,休假期间本办公室按劳动法规定支付薪酬。
第七条 本办公室为工作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中应由本办公室承担的部分应及时申报缴纳;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本办公室代扣代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 支付工作人员工资时,应向其本人提供工资清单。应建立工资台账,并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 本办公室可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对社保关系在本办公室的退休工作人员,按其退休时的岗位,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
第十条 本办公室应根据业务领域的整体薪酬水平,参考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以及行业薪酬调查报告发布的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为,及时调整薪酬标准,确保工作人员薪酬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与本会的承受能力相一致,并留有余地,以丰补欠。
第十一条 相关人员应根据本办法,就相关具体事宜制定实施细则,报经主任、副主任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及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标准与评价服务工作办公室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标准与评价服务工作办公室基地建设、运营管理水平,提高办公室基地综合品质,促进职业能力评价的健康发展,经讨论决定,建设标准与评价服务工作办公室院校实训基地。
第二条 院校实训基地是在院校、企事业、相关行业自愿参与的基础上建设的,贯彻“开放、共享、创新、链接”的理念,满足高校毕业生从高校进入社会就业时对其就业能力、职业能力、创新能力进行提升及评测的需求。
第二章 基地职责范围与主要任务
第三条 基地的基本职责范围包含:完成实践教学任务,承担高校学历、非学历职业技术技能培训;负责专业技术技能鉴定考核工作;进行专业研究、技术开发、生产及新技术的应用推广等。
第四条 基地的主要任务有:
(一)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专业技术技能教学培训大纲,组织编写实训教材。
(二)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和专业岗位的技能技术要求,制定实训计划和方案。
(三)按照专业岗位的实际和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和实施模拟专业岗位技术培训。
(四)依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岗位需求的变化及新生工作岗位的定向,开发新的职业技术技能培训项目与培训内容。
(五)组织进行专业技术技能资格鉴定工作,颁发国家认可的职业能力资格证书。
(六)培训双师型师资队伍。
第五条 基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高等院校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应用研究,努力实现产学研相结合。
第六条 基地要不断充实与改进培训内容,改革培训方法,培养学生职业技术技能及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创新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全面提高高校毕业生综合素质。
第三章 基地建设
第七条 基地要具有专业基本技术技能的仿真性。使学生按照未来专业岗位对基本技术技能的要求,得到实际操作训练。
第八条 尽可能争取和本专业有关的企业合作,使学生在实际的职业环境中顶岗实习,努力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第九条 基地应在技术上具有专业领域的先进性,使学生在实训过程中,学到或掌握本专业领域先进的技术路线及实际应用的本领。
第十条 基地应在内容安排上具有综合性,使学生通过实训不仅能够掌握本专业的核心技术和技能,而且要熟悉和了解与专业相关的技术和技能,得到基本技能、基本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全面提升。
第十一条 基地应具有社会开放性,不仅能承担高校毕业生职业教育技术技能实训,而且能承担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的培训任务,使基地与社会经济发展紧密联系。
第十二条 基地建设要根据经济发展及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强调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在建设的同时,尽快建立起自我建设、自我发展、自我运营的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基地建设要通过自筹、校企共建,与科研单位或行业联合等多渠道筹集经费,走共同建设、共同发展的道路。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建设、运营基地的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需具备独立办学资质、在硬件设施、运营场地、实践平台、经费支持、人员投入等方面有相应资源。
(二)申报单位应拥有完善的运营服务体系、实践育人机制和管理制度,具备良好的运营整合和建设运营服务基地的能力。
(三)申报单位在基地建设、联动对接、项目平台、人才培养等方面已作出积极探索实践,措施有力,成效显著。
第五章 申报与评选程序
第十五条 申报提交:采取申报单位自愿申请,自主申报和有关部门限额推荐两种方式。申报单位填写项目申请书,并根据提交要求向办公室提交材料。
第十六条 评审考查:由校企合作部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初步的基本审查,通过初审后的申请表交由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专家委员对申请单位与合作项目的适配性、建设资源的完备性进行复审,并共同开会集中讨论、表决。按照“总量控制、分配合理、质量从优”的原则,根据区域和重点产业资源分布特点与申报单位实际情况,择优挑选、培育。
第十七条 公示认定:经复审通过的基地及建设、运营单位名单,将在办公室及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为该基地授牌,并由校企双方专业人员参与基地建设和运营中来,办公室将长期关注并支持基地建设,提供政策指导、发展规划与资源对接。
第六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八条 办公室将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加强对基地的领导、管理,解决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帮助基地做好建设、发展、培训等各项工作。要根据基地特点和需求建立既具有教育教学特征,又具有社会专业实际工作特征的强有力的实训基地组织管理机构。要选派数量适当、思想品质好、专业理论水平高、专业技术能力强和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实训基地的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以保证基地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及实训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十九条 基地要建立科学、有效、严格的队伍建设和人员管理制度,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及分工细则,有严格的考核办法和奖惩制度,有落实地培养是自己画和实施措施,实训基地人员,特别是指导教师要有合理的学历和技能结构,以保证实训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和实训基地建设的不断加强。
第二十条 基地要以教学为办公室,建设科学、健全、严格的实践教学制度,建立健全规范且能严格执行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规程等教学文件,并要建立职业技术技能、职业综合能力、职业素质有机结合的教学体系及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要建立教学质量检查、监督、保障、调控体系,并具有规范的教学过程运行管理制度。深化教学改革,不断开发新的实训项目,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保证教学质量、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十一条 基地要建立完善的设备设施及物资管理制度。做到账、物、卡相符,仪器设备应及时维修,设备完好率达90%以上。建立仪器设备专人管理和技术档案制度,实现现代化管理,不断提高设备设施的利用率。
第二十二条 基地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法令及条例,建立实训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的管理规定,安全操作管理规程和文明生产措施。
第二十三条 基地应签署合作协议,其管理按基地主管单位及所在单位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执行。基地的调整与撤销,应经合作双方同意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 建立基地检查、验收制度。基地基本建成后,要依据基地建设方案和有关规定对各基地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对基地的运营及教学质量进行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部门各相关人员应根据本办法,就相关具体事宜制定实施细则,报经主任、副主任、部长审议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及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标准与评价服务工作办公室实习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标准与评价服务工作办公室基地建设、运营管理水平,提高办公室基地综合品质,促进职业能力评价的健康发展,经讨论决定,建设标准与评价服务工作办公室企业实习基地。
第二条 企业实习基地是对学生进行实践能力训练、培养职业素质的重要场所,必须重视和加强企业实习基地的领导、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企业实习基地的教学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努力培养学生的专业基本能力、基本技能和职业素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及教学水平。
第四条 企业实习基地的建设,本着“服务、互动、双赢”的校企合作理念,按照统筹规划、互惠互利、合理设置、资源共享的原则进行。尽可能争取和院校专业有关的企业合作,使学生在实际的职业环境中顶岗实习,努力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第五条 为促进企业实习基地的建设与发展,全面规范实习基地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地职责范围与主要任务
第六条 基地应承担院校部分实践教学任务,如校企合作进行专业研究、技术开发、生产及新技术的应用推广等。
第七条 基地应为学生提供包括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两方面的实践环境,使学生在真实生产环境下进行岗位实践,培养学生解决生产实践中实际问题的技术及管理能力,取得实际工作经验,培养团队协作精神、群体沟通技巧、组织管理能力等个人综合素质。
第八条 通过实习基地建立的一系列考勤、考核、安全、劳防、保密等规章制度及员工日常行为规范,使学生在此期间便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从思想上热爱本职工作,培养学生爱岗敬业的精神,进行职业道德培训。
第九条 在真实的工作环境中,进行岗位实践,执行职业标准,对学生进行职业规范化训练。
第十条 校内外实训指导人员要共同依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岗位需求的变化及新生工作岗位的定向,开发新的职业技术技能培训项目与培训内容;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专业技术技能培训课程标准,组织编写校外实训的教材;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和专业岗位群的技术技能要求,制定实习计划和方案。
第十一条 承担对“双师结构”师资队伍的培训。
第三章 基地建设
第十二条 基地建设应与培养目标紧密结合,以实训实习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的要求为依据,与目前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相关领域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
第十三条 全面规划,协调发展,提高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利用率。
第十四条 注意科技、生产及对外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等对实践教学基地的功能要求,提高基地的技术含量。
第十五条 考虑经费承受能力及学生实训实习质量,尽可能选定专业对口、技术力量雄厚、管理水平高、规模比较大的企业作为实习基地。
第十六条 加大对兼职实训实习指导教师的培训力度,使他们了解专业教学要求,积极参与教学改革。
第十七条 经费投入可通过校企共建的原则,校企自筹、政府投入、学校与行业联合等多渠道筹集经费,走共同建设、共同发展的道路。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八条 申请建设、运营基地的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正式的法人单位或职能齐全的二级单位;
(二)组织机构健全,领导和工作人员素质高,管理规范,发展前景好;
(三)所经营的业务和承担的职能与本专业对口;
(四)在本地区有一定知名度,社会形象较好;
(五)能够为学生或教师提供实习条件和相应的业务指导。
(六)申报单位应拥有完善的运营服务体系、实践育人机制和管理制度,具备良好的运营整合和建设运营服务基地的能力。
(七)申报单位在基地建设、联动对接、项目平台、人才培养等方面已作出积极探索实践,措施有力,成效显著。
第五章 申报与评选程序
第十九条 申报提交:采取申报单位自愿申请,自主申报和有关部门限额推荐两种方式。申报单位填写项目申请书,并根据提交要求向办公室提交材料。
第二十条 评审考查:由校企合作部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初步的基本审查,通过初审后的申请表交由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专家委员对申请单位与合作项目的适配性、建设资源的完备性进行复审,并共同开会集中讨论、表决。按照“总量控制、分配合理、质量从优”的原则,根据区域和重点产业资源分布特点与申报单位实际情况,择优挑选、培育。
第二十一条 公示认定:经复审通过的基地及建设、运营单位名单,将在办公室及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为该基地授牌,并由校企双方专业人员参与基地建设和运营中来,办公室将长期关注并支持基地建设,提供政策指导、发展规划与资源对接。
第六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地应签署合作协议,其管理按基地主管单位及所在单位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执行。基地的调整与撤销,应经合作双方同意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要加强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指导与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协助企业解决实习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帮助基地做好建设、发展、培训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基地人员,特别是实习指导教师要有合理的学历、技术职务和技能结构,以保证实训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不断加强。
第二十五条 基地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法令及条例,建立实训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的管理规定、安全操作管理规程和文明生产措施。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二十六条 要深化教学改革,与企业协商不断开发新的实习项目,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保证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十七条 基地要建设科学、健全、严格的实习制度,建立健全规范且能严格执行的实习计划,并要建立职业技术技能、职业综合能力、职业素质有机结合的实践体系及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要建立实习质量检查、监督、保障、调控体系。
第二十八条 基地要建立完善的设备设施及物资管理制度。做到账、物、卡相符,仪器设备应及时维修,设备完好率达90%以上。建立仪器设备专人管理和技术档案制度,实现现代化管理,不断提高设备设施的利用率。
第二十九条 基地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法令及条例,建立实习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的管理规定,安全操作管理规程和文明生产措施。
第三十条 建立基地检查、验收制度。基地基本建成后,要依据基地建设方案和有关规定对各基地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对基地的运营及实习成果进行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部门各相关人员应根据本办法,就相关具体事宜制定实施细则,报经主任、副主任、部长审议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及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标准与评价服务工作办公室项目制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标准与评价服务工作办公室(简称“办公室”)业务工作管理,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工作高效运转,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制管理是办公室进行业务、项目时的主要工作方式。实行项目制管理,是为了抽调公司各部门优秀成员,形成集各部门相关职能为一体的工作团队,在成本、质量、进度、合同、人力资源等各方面进行全方位管理,解决跨部门协作难点,实现高效的运营效率。项目制管理应遵循办公室其他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全过程集约化管理、成本控制和目标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公室所有项目。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 办公室成立项目组,负责项目的整体运营、管理,资源的协调与推进等工作,其具体职责为:
(一) 负责组织协调项目组总体运行。
(二) 负责项目合同签订、成本控制、费用结算等相关事宜。
(三) 负责开展具体业务工作。
(四) 负责协调办公室内部资源及外部资源,共同协助推进项目进度。
(五) 接受办公室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六) 对项目成果负责。
第五条 项目组由项目负责人领导执行工作任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质量、进度、成本等负总责,总体协调项目内部和外部的相关事宜。
第六条 从其他部门抽调的项目组成员应在项目生命周期内对项目负责人负责,在优先完成项目任务的情况下,可接受所在部门领导指派的非业务性工作。
第七条 由项目组协调进行项目协助的内、外部资源应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协助项目组进行工作,如情况紧急,可向上级领导汇报后借调人员临时加入项目组。
第三章 工作规程
第八条 负责洽谈资源的部门在确定意向和拟定项目合作方案后应上报主任、副主任审批,经全票通过某一项目方案后,由主任、副主任推举项目负责人,着手进行项目管理与推进工作。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拟列项目组人选名单并交由主任、副主任审批,2/3票通过后,项目组名单应向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应由项目负责人召集项目组全部人员召开项目启动会。
第十条 项目启动后,项目负责人下发项目任务单。
第十一条 项目起草项目合同,经项目负责人、相关领导审定后,与合作方签订。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任务单和合同内容,项目组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情况(意见、报告等)进行总结,形成项目总结表,按相关程序报审。
第十四条 办公室其他部门应实时协同监督管理项目实施工作,并解决由此产生的问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部门各相关人员应根据本办法,就相关具体事宜制定实施细则,报经主任、副主任、部长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及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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