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标准与评价服务工作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公室的名称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标准与评价服务工作办公室,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经批准成立。本办公室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的下设研究机构,服从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领导,遵守《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章程》。
第二条 本办公室是由致力于促进我国教育标准化、职业教育、人才评价和人力资源服务的有关个人、单位、组织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发起成立的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办公室以“以标准化建设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就业”为目标,以“标准引领,科学评价”为宗旨,深入贯彻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坚持国家有关教育方针和政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行动准则,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联合政产学研用各界力量,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标准化工作,构建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以教育评价、人才评价、信用评价为导向的评价体系,为全面提升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促进高质量就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办公室的业务范围是:
(一)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标准的组织立项、编制、审查、批准发布、出版发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会员单位、院校、企业提供标准化咨询服务,协助会员单位、院校、企业起草相关标准;
(三)负责协调与其他行业协会的标准化相关工作;
(四)负责组织国家标准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标准的宣传、贯彻和推广实施;
(五)负责组织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的标准研究,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经费;
(六)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职业能力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大学生职业能力提升、职业技能竞赛、培训(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
(七)负责组织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教育评价、人才评价、信用评价等评价工作;
(八)负责建设协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开展常态化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提升和精准就业信息服务;
(九)负责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标准与评价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
(十)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负责制定系统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制度
(十二)负责开展基于职业教育、人才评价、人才服务的区域发展、行业发展、企业发展、院校发展研究,促进研究成果推广和应用
(十三)负责开展基于职业教育、人才评价和人才服务相关主题的会议、论坛及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办公室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的委托按照有关程序发展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会员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办公室,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办公室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工作条例的行为,按程序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任免
第八条 本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队人员等兼任办公室负责人的,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报批。办公室同时设立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任免,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任职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政治素质过硬;
(二)在相关工作领域有重要影响力、凝聚力和组织动员能力,有较为丰富的学术荣誉和科研成果,政治站位、政策水平高,全局、大局意识强;
(三)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保障有序开展工作;
(四)未受过行政、刑事处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九条 本办公室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 本办公室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一条 本办公室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本办公室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公室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本办公室主任离任前必须接受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五条 本办公室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六条 本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
第十七条 本办公室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公室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办公室主任向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启动终止程序。
第十九条 本办公室终止前,须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条 本会的发起单位为北京顶峰评价科学技术研究院,经发起单位申请,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会长办公会同意后终止。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办公室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经2021年12月18日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标准与评价服务工作办公室成立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自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标准与评价服务工作办公室成立之日发布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本办公室。
